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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 时间:2018-03-06 19:29
  •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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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3个月的征求意见、讨论研究,作为15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1月26日露面。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作为过去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延续,《管理办法》与整体金融监管方向一脉相承,通过强调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等要求,进一步限制保险资金激进投资,全面围堵非标资产,引导金融资源以阳光化、透明化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

拓宽投资范围 支持险资服务实体经济

  2016年3月,保监会就修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其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当年5月5日至6月5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年初,向北京等六个省(市)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定向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于近日落地。数日前保监会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已达到14.92万亿元。

  从《管理办法》来看,目前规模近15万亿元且不断增长的保险资金必须以服务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比如,第九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拓宽了险资运用范围,意在鼓励险资服务实体经济。

  为支持险资服务实体经济,《管理办法》不但拓宽了投资范围,也放宽了投资标准。比如,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而《管理办法》则放宽为,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举措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提高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明确三会一层职责 确保险资独立运作

  与2016年征求意见时相比,《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这样一句话:“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这句话指向明确,即近年来险资激进举牌、宝万之争等乱象,以及乱象暴露出的公司治理问题。

  为了防范非理性举牌,尤其是保险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非理性举牌行为,《管理办法》新增的第九条提出,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尽管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未出现差别监管的内容,但在2017年1月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保监会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则需要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需进行事前核准。此次《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直接上升为部门规章。

  而对于乱象暴露出的公司治理问题,贾飙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更需要用有效机制来防范股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任意干预。”

  “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如何落到实处?贾飙指出,第一,要对问题险企的违规股东进行清理;第二,要严格压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责任,要有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就管股东大会的事情,董事会就管董事会的事情”。第三,强化管理层的作用,压实管理层的责任。

  正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强化监管责任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另外,与2016年征求意见时相比,《监管办法》中保监会监督管理之责明显强化,充分体现了“监管姓监”。

  比如,对诸多监管内容进行了细化。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监管办法》第六十七条则细化为三种情况,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保监会即可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在追责方面,《监管办法》中提出,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而在2016年征求意见时,仅提出由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贾飚表示,这一系列举措意在加强对重点业务领域的监管,完善对责任人员和外部约束机制的监管,最终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严监管的同时,《监管办法》也对部分投资标的门槛进行了放宽。业内人士也指出,《监管办法》体现了放管结合,提升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比如,2016年征求意见时,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但考虑新基金成立较多,《监管办法》弱化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年限方面的要求,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即可。

  《监管办法》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运行了近8年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实施在即,多家券商研报认为,多项政策此前已经落地或有预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冲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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